 |
常 见 问 题 |
 |
|
 |
联 系 我 们 |
|
|
 |
新 闻 资 讯 |
|
|
 |
合 作 单 位 |
|
|
|
|
| 视听天地 广播法制节目选题要素 |
| 中华亲子鉴定中心
|
黄 进 陈 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学院 430060)
一直以来,广播法制节目在题材的选择和深加工方面墨守成规、缺乏创新,导致节目内容空洞贫乏,形式呆板生硬,可听性差。随着中国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国传媒竞争日益激烈,同质节目层出不穷,广播法制节目制作者必须树立高屋建瓴的创新意识,在选题上做严密的推敲和充分的把握,通过展现社会转型时期的新旧体制矛盾、人治与法治的冲突、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失衡等问题,为转型社会树立正义与公平,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执法者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有益的借鉴,只有这样广播法制节目才能以崭新而强有力的姿态在激烈的媒体竞争中寻求到自身的“生存点”。
广播法制节目选题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节目的存在价值和后续工作的成败。一般来说,法制题材与其他社会新闻相比,具有先天的优势。一般来说,法制事件是社会矛盾的综合体现,蕴涵着新闻价值和实用法治价值。它所展现的法制内容、法律关系,是一种生活的非常态,既能满足受众对新闻信息的知晓欲,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对受众起积极的法律教育作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前制片人钱蔚对于法制题材的选择,有这样一段精辟的论述:“选题的挑选,并不是一个很神秘的东西,它就是对一个选题的各种卖点,各种元素进行一个准确把握的过程,法制选题是千差万别的。虽然法制节目大多是一些高度模式化的栏目,每天都是一个法制故事,每天都是权威说法,但是这个法制故事却是千差万别、丰富多彩的。不同的选题的内在逻辑是不一样的,不是说每个选题都要卖同样东西。我们常常问记者你想卖什么东西,必须要解决这个问题,才能开始制作。有的法制选题卖的是深刻,有的是情感和理性高度的矛盾。有的选题卖的是情感的气势,论深刻没太多的深刻性,但是它处理故事能处理得荡气回肠,能把这个故事的悬念处理得高潮迭起。有的选题能处理得非常新锐,它涉及到国家最新最前沿的问题。有的选题可以卖新闻重大,故事性不强,也谈不到深刻性,却是一个重大的新闻,是百姓高度关注的问题。”由此可见,选题实际上是对题材价值的挖掘和发现。一档优秀的法制节目,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题材的选择和加工。
一、注重监督性
监督性是指选题要注重对社会现实中公然违反法律和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温家宝总理曾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政府的一切权利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他要求各级政府“要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温总理的报告,既为媒体工作者加强舆论监督树立了信心,又为媒体实施正确的舆论监督指明了方向。
舆论监督是媒介的天然职责,是媒介社会责任感的表现,更是法制节目须臾不离的宗旨。在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可否认存在着司法腐败、道德失范、行为失常等现象。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公器”的大众媒介更有责任加强对各种违法行为和现象的监督,弘扬社会正气,昭示时代精神。广播法制节目作为宣扬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载体,其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剖析,对行政和司法部门及其官员进行舆论监督,对不法行为者进行言论谴责,树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构建一个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
二、注重贴近性
贴近性是指选题要尽量平民化,要贴近百姓。广播法制节目在强调舆论监督前提下,应该考虑听众的接受心理和接受习惯,适当地加入一些贴近群众生活的法制题材,使法制报道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理,真正做到与广大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
在众多法制题材中,受众会对发生在身边的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倾注更多的关心,一方面因为这些纠纷中存在着受众比较模糊,需要填补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又由于这些纠纷贴近受众生活,具有典型性,对受众的实用价值更大些。因此广播法制节目需要在选题的贴近性和实用性上下功夫,法制选题应当多选择一些与大家生活密切相关的题材,比如婚姻与家庭、赡养与继承、父母与子女之间、婆媳与妯娌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这类题材里包含的法律知识对听众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而专业嘉宾点评会使听众对法律的理解更为深入。因此,广播法制节目应该在讲故事的基础上,对其包含的法律知识进行点评和介绍,让听众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做过一档关于亲子鉴定的节目:丈夫怀疑妻子有外遇,向妻子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做亲子鉴定,当地一家医院的鉴定结果是孩子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妻子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提出到更加权威的上海司法鉴定所去做第二次鉴定,鉴定结果截然相反。节目在客观讲述两次鉴定过程后全面解释了亲子鉴定的应用范围,在婚姻关系中提出亲子鉴定的程序,亲子鉴定的不同结果带来的法律上迥然相异的权利义务等,这样听众对亲子鉴定就有了一个立体全面的了解,节目播出后得到了听众的积极反馈。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剖析,借案例说法理,使听众感受到听广播法制节目不再是听热闹,不再是听家长里短的纠纷,而是能从中获取比案件本身更有实用价值的法律知识,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注重新闻性
新闻性是指广播法制节目选题要突显新闻价值。社会每天都会涌现大量法制题材,作为一档新闻性的专栏节目,广播法制节目应该考虑题材的新闻价值。从新闻价值角度来看,广播法制节目首先应确认题材是否具有传播价值,即节目传播出去后能否收到积极的反馈效果并产生进一步的影响。其次,选题时要考虑题材是否具备一定的新闻价值要素,考量其典型性和影响性,题材越典型,节目的指导性越强,题材越有影响,听众的收听率越高,节目的传播范围越广。最后,选题时要考虑题材实用价值,听众能否通过收听法律节目而增强其法律意识,能否获得法律的指导。题材的新闻性不宜首要考虑时效,因为理清法律事件当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最终的法律裁决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未完成之前,匆忙报道和不负责任的点评可能会引起误导。
四、注重可议性
可议性是指广播法制节目选择的题材应具备一定的争议性,需要上升到法理的高度进行分析和评议,才能给听众一个清晰的法律观念。广播法制节目在选择法制节目题材时,要在紧紧围绕法制的前提下增强其可议性。古语云: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尽管目前中国普法教育取得了很大进展,人民法律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人们在法理与伦理、法律裁决与民俗经验等方面往往偏向于经验的、习惯的认识,难以对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判决做出正确的理解。因此只有让百姓参与到法律事件的争议中,通过专业人士的解释、澄清误解,才能最终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广播法制节目题材的可议性的最终目的,不仅是使百姓理解法律条文、理解审判结果,而且要促进百姓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的形成,让法律成为百姓心中的文化积淀,最终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曾经做过这样一档节目:某地一家医院为抢救一名产妇的生命,紧急召集当地部队官兵为产妇献血,及时挽救了产妇的生命,孩子也健康出生。但后来医院却受到了省红十字会血液中心的查处,因为医院的做法属于违规采血。卫生部为此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来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但是在这个案例中,病人的生命处于极端危险状态,医院是否应该过分拘泥于法律法规而见死不救呢?健康与生命到底哪一个更重要?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著名教授、最高法院特邀咨询员梁慧星给出了支持医院做法的法律原则,他说,在人类社会中,生命是高于一切的,医院当时的做法不仅仅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符合法律上对生命的尊重。对于在紧急情况下的采血行为应被视为正当,即使以后出现了健康问题,责任也不应该由医院承担。梁慧星教授的解释与法院的判决就是站在了更高层面的法理上,这样从法律条文上升到法理的节目最终体现出法律的本质,令受众在法律事件本身的争议性当中感受到了法律的精神实质,从而获得更深刻的启示。
五、注重人文性
人文性是指选题要关注人物命运,真实评价生活。“中国人关注法制节目,因为它源源不断地展示着书本上高度抽象概括的法条与书本外千变万化的个案之间,法与情、情与理的交融与冲突,以及深蕴其间的法律思想、人文精神……”(尹力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2001年版前言)如果说新闻节目强调时效和真实,文艺节目强调娱乐和时尚,那么法制节目则最终强调人文关怀。“在这个世界上关怀的力量是最具有震撼力的”,广播法制节目和其他节目一样,感染力是第一位的,广播法制节目通过对人性化法制题材的选择,以法律的名义关注人们的生存环境,以法律的名义责成人们富有爱心和社会责任感,引导人们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它将长期以来的人们形成的义务本位思想逐渐转换为权利本位意识,去引导人们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展现人文关怀是对广播法制节目选题的较高要求。
(编辑:潘宗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