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丈夫李某要求与妻子敬某离婚并做亲子鉴定,由于敬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敬某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驳回了其要求李某支付女儿抚育费的主张。
2003年1月14日,李某与敬某生下女儿李菲(化名),因婚后双方长期分居,李某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敬某离婚,并提出做亲子鉴定的申请,同时要求敬某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
审理过程中,敬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以李某进行亲子鉴定侵害她们母女名誉权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鉴于敬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无法确认李菲是否系李某亲生女,敬某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驳回其要李某支付李菲抚育费的要求,而由于李某要求敬某赔偿的各种费用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李某要求做亲子鉴定,因敬某不予配合,法院无法直接确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亲子鉴定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一方要求,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于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本案中因敬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李某便认定与李菲不存在亲子关系,仅凭双方结婚时间及小孩出生时间进行推测,要求敬某赔偿各项损失,显然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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